(2022)滬0106刑初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6刑初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某,男,1977年6月5日生,XX,大學文化程度,原系上海久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直播室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7月15日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2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曉陽,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柳陰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某及辯護人宋曉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起,鄒曉昶、張龍(另案處理)等人實際控制久錫公司,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租用本市靜安區XX路XX號寶礦洲際商務中心部分樓層對外從事股票期權非法經營活動。上述人員以久錫公司名義,在互聯網租用域名開設“富盈”官網,提供“富盈財經”APP交易軟件下載,搭建網上交易平臺;雇傭業務員采用電話營銷的方式,以低于正規期貨交易所的開戶及交易條件、幫助客戶配資等為誘,大肆招攬投資人,進行場外股票期權交易;并同時提供網絡直播行情分析、推薦交易等服務。經查證,截止2019年1月,鄒曉昶、張龍等人以久錫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數額達人民幣1.2億余元。其中,被告人費某受雇擔任久錫公司直播室工作人員,非法獲利人民幣9萬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辯稱自己沒有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
審理階段,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退繳部分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被告人費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久錫公司營業執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XX局反饋函、相關公司出具的說明、提供的協議書、同案犯徐某、黃某、馬某、寧某等人的供述、證人李某、劉某、陳某1、趙某、邵某、陳某2等人的證言,相關網頁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外包服務合同、行權表、工資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到案經過和被告人當庭供述等證據證實,并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與他人共同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費某在審理階段如實供述,并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某到案后對其主觀故意存在辯解,不符合如實供述認定要件,辯護人關于其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情節,可適用緩刑。據此,為維護市場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費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退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費某今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在緩刑考驗期間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審 判 員 錢麗娜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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