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59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4刑初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麻某,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壯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本市無固定住所。2021年2月22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1月6日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2022年1月19日由本院決定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月英,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月28日、29日,被告人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其本人名下招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7316)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金額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
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麻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麻某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麻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麻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麻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娟平
書 記 員 陳 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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