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245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1)滬0120刑初124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福建省永泰縣。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于甘肅省民樂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甘肅省民樂縣。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盛剛,上海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昕奕,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畢某,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暫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丁玲,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錢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龍西,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湖南省洞口縣。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何曉磊,上海市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受理后,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轉為認罪認罰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凌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及辯護人宋昕奕、丁玲、張龍西、由本院通知上海市奉賢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梁正、盛剛、何曉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及葛某葛好森(另案處理)、吳某吳雪兵、馬某馬建強、曾某曾建榕、邢某邢明欣、曹某曹景龍(均已判決)等人以個人代理方式招攬客戶通過境外平臺進行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交易手續費。其中被告人謝某、周某、錢某、劉某系美林金融投資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個人代理,被告人張某、畢某系溫州XX有限公司名下個人代理。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通過向客戶介紹“逸富”軟件,幫客戶注冊期貨賬戶子賬戶,后由客戶通過“逸富”軟件操作出入金進行境外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傭金。經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被告人謝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5萬余元,被告人張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47萬余元,被告人周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32萬余元,被告人畢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37萬余元,被告人錢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45萬余元,被告人劉某名下子賬戶入金金額36萬余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錢某、劉某在各自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畢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訴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畢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錢某、劉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六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六名被告人分別退出了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畢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七、隨案移送的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謝某、張某、周某、畢某、錢某、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裴孫英
人民陪審員 楊國明
人民陪審員 王佳婉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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