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47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22-1-18)
(2022)滬0120刑初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廣東省信宜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信宜市,暫住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因涉嫌襲警犯罪,于202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時國鍵,上海宇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奉檢刑訴(202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鎮(zhèn)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時國鍵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4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因酒后在他人店內(nèi)不愿離開而被帶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江海派出所辦案場所內(nèi)醒酒。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在其妻溫連到所準備將其帶離回家時,用辦案場所內(nèi)的水壺砸向民警許某臉部,致許某唇部受傷。經(jīng)鑒定,許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能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獲得諒解。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六個月。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時國鍵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被告人楊某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采用暴力方法,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有坦白情節(jié),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元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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