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18)
(2022)滬0117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25日5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A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X路東約10米處,發生單車事故,撞上交通信號燈桿,后不勝酒力,昏睡于車內,民警接報至現場處警,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發現有醉駕嫌疑,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吳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59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陳 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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