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1-18)
(2022)滬0116刑初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自報),男,1981年10月23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東某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創建微信群拉攏賭客,利用“哈靈麻將”APP內親友圈功能,制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賭博,并以向大贏家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約5.6萬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李某、周某、施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以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資料,本院收據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徐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