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1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8)
(2022)滬0110刑初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穆某,曾用名穆洪珍,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于山東省桓臺縣,XX,戶籍在山東省桓臺縣。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潤恒,上海明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穆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柏陞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穆某、辯護人鄭潤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穆某為獲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2409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197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及配套網銀數字證書交他人用于轉賬結算。鮑某等人在本市楊浦區等地轉賬進入被告人穆某涉案銀行賬戶金額達人民幣30余萬元。
2021年3月,被告人穆某向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24日,被告人穆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至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穆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穆某、辯護人鄭潤恒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鮑某、陽某、彭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出具的一本通/綠卡通子賬戶詳細信息(司法)、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司法),中國工商銀行出具的工銀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和工作情況記錄等,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訊問筆錄等,被告人穆某的歷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穆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穆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穆某拘役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穆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該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穆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穆某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穆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穆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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