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7)
(2022)滬0113刑初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鳳臺縣XX鎮XX村XX隊XXX號。2011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4年4月曾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22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張某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門口,從過道的廚房窗口伸手進入室內,竊得被害人朱靜華電動牙刷一把。2021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溜門入戶,趁被害人李存熟睡之際,竊得李存放置于床邊的華為MATE20PRO手機一部、紅米NOTE8PRO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1,100元)。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9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入戶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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