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7)
(2022)滬0113刑初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棗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湖北省襄陽市XX市XX鎮XX街X號,暫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易泉泉,上海仲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易泉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朱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代某(另案處理)介紹,以支付5%開票費用的方式,讓他人為自己經營的上海A有限公司虛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355,000元,稅款人民幣196,880.36元,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被告人朱某于2021年7月28日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涉案稅款已被公安機關凍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朱某、代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工作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查詢結果告知書》,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退繳的稅款,發還國家稅務機關。
朱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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