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14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滬0109刑初1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鄒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鄒城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指使,將本人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李娜拉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及李娜名下的中國銀行賬戶等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協助他人轉移贓款,從中收取好處費。同年1月24日,上述銀行賬戶被用以接收、轉移被害人裘某被詐騙錢款人民幣31,699元。
2021年3月13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李某抓捕歸案,并查獲作案工具銀行卡1張及手機1部。到案后,李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李某退出涉案贓款人民幣18,0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裘某的陳述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的涉案通訊APP聊天記錄截圖,李某微信聊天記錄、涉案銀行賬戶轉賬截圖及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李某退出部分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連同退出的贓款發還被害人;追繳違法所得連同扣押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 鵬
闞穎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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