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30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17)
(2021)滬0110刑初13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東平縣,XX,大專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在山東省東平縣XXX鎮XXX村XXX號,暫住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輝、張春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屈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玲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屈某及辯護人李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起,被告人屈某接受于某1(另案處理)的委托,在其經營的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XX路XX樓工廠內采用燙金等工序將“BOYLONDON”及“MLB”相關注冊商標圖樣燙印在相應的服飾上交付給于某1結算獲利,印花費用共計50余萬元。于某1通過于某2、于某3(均另案處理)將假冒“BOYLONDON”及“MLB”注冊商標的服飾銷售至本市楊浦等地,銷售金額共計100余萬元。
2021年4月15日,民警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XX號樓101、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XXX路XXX物流(XX樓XX樓)、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XXXXXXXXX19號樓2單元1101室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BOYLONDON”“MLB”注冊商標的服飾共計2萬余件。經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審計,貨值金額為100余萬元。
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屈某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XX路XX樓工廠內被民警抓獲。并查獲BOY字樣鋁合金板框、印花對賬單、手機等物品。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屈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屈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屈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結合退賠情況,建議判處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屈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辯護人同時指出屈某認罪認罰,實際獲利約13萬元,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屈某受于某1(已判決)委托,在其經營的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XX路XX樓工廠內將“BOYLONDON”及“MLB”相關注冊商標燙印至相應服飾上,并交付于某1結算獲利。于某1通過于某2(已判決)、于某3(另案處理)將假冒“BOYLONDON”及“MLB”注冊商標的服飾銷售至本市楊浦等地,銷售金額共計100余萬元。
2021年4月15日,公安民警抓獲于某2、于某3等人,并查獲尚未銷售的疑似假冒“BOYLONDON”“MLB”注冊商標的服飾2萬余件。經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審計,查扣的貨值金額為100余萬元。屈某當庭自述實際獲利10余萬元。
同年9月18日,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屈某,并查獲手機、BOY字樣鋁合金板框等。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2021年1月,何某在XXXXXX優品(每早9點)XXX店鋪購買“BOYLONDON”服飾至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雙陽路50弄小區XXX快遞柜。
2.證人于某1、劉某、于某2、于某3、梁某等人的證言及部分辨認筆錄證實,于某1委托屈某在高仿服飾上燙印“BOYLONDON”“MLB”商標并支付加工費,通過于某2、于某3對外銷售假冒服飾,梁某從于某2處購買“BOYLONDON”服飾在XXXXXX優品(每早9點)XXX店鋪對外銷售。
3.證人陳某、馬某、李某的證言證實,陳某、馬某、李某等人經屈某雇傭在高仿服飾上加印圖案、拉貨,曾看到過“BOYLONDON”“MLB”的圖案模板。
4.《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民警于2021年4月15日從于某2、于某3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BOYLONDON”“MLB”注冊商標的服飾2萬余件,同年9月18日從屈某處查獲手機、BOY字樣鋁合金板框等。
5.《提取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公安民警依法從被告人屈某手機中提取微信聊天記錄等,印證本案相關事實。
6.《印花對賬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于某1委托屈某燙印商標及向屈某轉賬的情況。
7.權利人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商標續展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證實,“BOYLONDON”“MLB”商標均系他人注冊且在有效期內的注冊商標。
8.權利人出具的《鑒定報告》《鑒定證明》等證實,經鑒定,查扣的服飾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9.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及《補充報告》證實,經審計,查扣的假冒“BOYLONDON”“MLB”品牌的服飾貨值金額共計100余萬元;屈某收取的加工費按印花對賬單80%計算金額50余萬元。
10.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屈某的到案經過。
11.被告人屈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述實際獲利10余萬元。
審理期間,被告人屈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屈某依法應予處罰。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惠珠
人民陪審員 馮晶晶
人民陪審員 田毅君
書 記 員 陸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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