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滬0118刑初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楊某在經營余姚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期間,為非法抵扣稅款,在與上海B有限公司未發生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8%開票費的方式通過黃某(已判決)購得B公司開具的6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495萬余元,稅額合計人民幣70萬余元,上述發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同款稅額損失。2020年11月,被告人楊某通過A公司補繳全部涉案稅款。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經電話聯系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黃某、吳某的證言筆錄,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A公司營業執照、記賬憑證、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稅收完稅證明、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B公司營業執照,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為非法抵扣稅款,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補繳上述涉案稅款,故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誡勉語: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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