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14)
(2022)滬0117刑初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繆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被告人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4日5時30分許,被告人繆某某在本區XX號XX中心XX號口附近,采用手推等方式,竊得被害人陳某的一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84元)。
2021年8月9日2時50分許,被告人繆某某在本區XX路XX弄XX號西側10米附近,采用手推等方式,竊得被害人鄧某的一輛老百姓牌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30元)。
2021年8月11日2時許,被告人繆某某在本區XX路XX號附近,采用手推等方式,竊得被害人張某的一輛國威牌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27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繆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其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張某、鄧某的陳述,證人毛某的證言,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錄像及截圖,上海市B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繆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繆某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繆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兩輛電動自行車,發還被害人張某、鄧某(均已發還)。
三、被告人繆某某退繳在案的人民幣六百八十四元,發還被害人陳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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