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滬0116刑初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自報),男,2000年11月30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大咖時代公司游戲推廣員,戶籍地湖南省藍山縣,住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趙某某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通過本人的銀行卡、微信等協助他人接收并轉移資金,從中獲利人民幣500余元。上游犯罪被害人范某、侯某被他人網絡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3,240元轉入被告人趙某某平安銀行賬戶后被其轉出至其他賬戶。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簽字確認的圖片,被害人范某、侯某的陳述及相關聊天記錄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接受證據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涉案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及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信息、銀行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流水、戶籍信息,本院收據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趙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