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滬0116刑初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85年8月1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家政服務人員,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劉某在辦理網絡貸款時獲取現金人民幣8萬余元,后在發現上述款項系他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他人指示轉移其中部分款項共計人民幣7.8萬元,并向他人收取人民幣300元。經查,上述轉移款項系被害人張某被騙錢款。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向張某退賠了人民幣1000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退繳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張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轉賬截圖,證人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交易流水、出生醫學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出具的偵破經過,被告人歷次供述,相關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劉某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發還被害人張某,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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