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滬0116刑初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韋某某,男,1987年2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韋某某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將自己的農業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上游犯罪被害人梅某1被他人網絡詐騙人民幣1萬元,該筆錢款轉入被告人韋某某賬戶后,被被告人韋某某取現人民幣9,500元交給他人,被告人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2021年4月29日,公安機關以其他事由電話通知韋某某到派出所,被告人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韋某某有退賠表現,并自愿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辨認筆錄及提交的轉賬記錄,被害人梅某2的陳述及提供的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及調取的監控視頻、銀行交易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韋某某有退賠、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決定對被告人韋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韋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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