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64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4)
(2022)滬0109刑初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寧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寧遠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8月3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4月間,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賺取好處費仍然將其名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卡及U盾、手機卡提供給他人,導致林某、李某、楊某等23人及北京市XX有限責任公司被犯罪分子實施詐騙后,錢款被分成多次轉入指定賬戶,其中人民幣20萬余元轉入被告人胡某的上述銀行賬戶內,并被犯罪分子快速轉移。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XX村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李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北京市XX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調取的涉案銀行交易明細、各地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其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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