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3刑終100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1-14)
(2021)滬03刑終100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男,1976年10月12日生,XX,中專文化程度,系東莞市瑞申塑膠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嚴傳泉,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男,1981年9月5日生,XX,高中文化程度,系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湖南省衡陽市常寧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左某1(曾用名左曾俊斐),男,1991年10月29日生,XX,大專文化程度,系無出其左(東莞)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縣西洲街道建設居委會消水中路127號道縣。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某,男,1985年9月11日生,XX,本科文化程度,系無出其左(東莞)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戶籍地廣西XX自治區北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左某2,男,1964年4月28日生,XX,高中文化程度,系無出其右(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縣。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覃某,女,1997年11月23日生,壯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無出其左(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某,男,1971年8月4日生,XX,大專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榮智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逮捕,202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文某,男,1989年2月21日生,XX,初中文化程度,系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左某1、陳某、賈某、彭某、左某2、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劉某、文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滬0115刑初2370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左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二、被告人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三、被告人賈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左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六、被告人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八、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九、被告人左某1、陳某、賈某、彭某、左某2、覃某、劉某、文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十、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裝飾圈、梳子殼等商品配件及手機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原審被告人賈某、彭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彭某提供辯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孫秀麗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及其辯護人嚴傳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及其辯護人林子云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彭某均申請撤回上訴,辯護人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均無異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同意賈某、彭某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賈某、彭某、原審被告人左某1、陳某、左某2、覃雅婷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原審被告人劉某、文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賈某、彭某自愿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賈某、彭某撤回上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刑初2370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衛萍
審 判 員 程亭亭
審 判 員 黃旻若
書 記 員 顧佳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