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278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4)
(2021)滬0104刑初12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上海市,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本市虹口區。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由該局于2022年1月14日執行逮捕。
辯護人劉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0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劉亦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法定代表人張某(已判決)。2014年6月,張某在明知其從他人處受讓的本市松江區XX路XX號XX號XX幢工業廠房尚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情況下,對外宣稱“政府支持”并隱瞞威氏集團及關聯公司負有巨額債務的事實,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以投資建設長谷路養老公寓項目等為名,通過實際控制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等作為融資平臺,招攬高管、員工在本市及江蘇等地設立多個門店,采用發放廣告、組織酒會、口口相傳等方式,由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年化收益率7%-17%不等的借款協議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并讓威氏集團對投資款作到期還本付息的擔保。經審計,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間,威氏集團非法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7億余元(以下幣種相同),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4.4億余元。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沈某與XX公司簽訂《居間合作協議》,主要負責XX公司業務銷售工作,具體包括招募管理銷售業務團隊、銷售理財產品并從中獲利。經審計,被告人沈某參與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2400余萬元,未兌付2000余萬元。2020年7月2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沈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沈某有退贓行為,調整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立案前后本人有兌付行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除被告人沈某供認不諱外,還有證人張某、胡某、柳某、倪某、夏某等的證言及自述筆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出租協議、宣傳冊、房地產權證及批復、居間合作協議、投資咨詢服務與借款協議、收款確認書、擔保承諾函、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審理中,被告人沈某退贓6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00余萬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有退贓行為,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彭 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