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滬0109刑初92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4)
(2020)滬0109刑初9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儲某,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寧海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上海XX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海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2020年3月20日、2021年3月15日先后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馮旭,上海市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金融刑訴〔2020〕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儲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儲某及上海市虹口區XX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馮旭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應公訴機關申請,本案延期審理二次;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8月起,被告人儲某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并于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一統大樓D幢301室設立辦公場地,在未獲得相關金融許可的情況下,許諾以16-19.5%不等的年化收益,通過撥打電話、發放傳單等形式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該公司理財產品。經審計,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儲某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7,714,620.00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儲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儲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1、趙某2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等材料,公安機關調取的檔案機讀材料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及補充說明,證人朱某、孔某、吳某等人提供的《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銀行轉賬記錄等材料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儲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儲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在本院審理期間向部分投資人退出了投資款,綜合上述情節可對被告人儲某減輕處罰。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儲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卞 飆
人民陪審員 王 箏
人民陪審員 王崇玉
書 記 員 馬 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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