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18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1-13)
(2022)滬7101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研究生文化程度,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2016年5月10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1)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員李志強、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楊某通過微信與上家商定以人民幣3,8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購買玳瑁標本一只,于2020年1月6日通過支付寶付款,上家收款后通過快遞的方式將玳瑁標本發(fā)貨。2020年11月20日,公安機關根據(jù)線索至被告人楊某家中搜查,當場搜查到上述玳瑁標本一只。經上海野生動植物鑒定中心認定,涉案物品為玳瑁標本一只。經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執(zhí)法總隊認定,玳瑁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物種,按照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管理。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涉案玳瑁標本為亞成體。經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執(zhí)法總隊認定,涉案玳瑁制品價值為80,000元。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涉案玳瑁標本已由公安機關移交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執(zhí)法總隊。
公訴機關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經被告人楊某指認的涉案物品照片,上海野生動植物鑒定中心出具的物種鑒定證書、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執(zhí)法總隊出具的意見及價值認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的刑事攝影件、上海市水生野生動物接收單、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以上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玳瑁標本一只,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查獲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予以沒收。
楊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陸 琳
書 記 員 韓 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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