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16刑初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褚某(自報),男,2002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在浙江寧波利邦保安有限公司工作,戶籍地浙江省寧波市余姚市,暫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倪建華,上海崇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褚某及辯護人倪建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褚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及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仍將本人銀行卡及微信賬戶提供給他人幫助轉移贓款,獲利人民幣200元(以下幣種皆同)。2021年4月5日,上游犯罪被害人劉某被他人敲詐勒索,涉案錢款3萬元轉入褚某銀行卡后,通過其微信賬號轉移。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褚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褚某退繳違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劉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相關研判報告及調取的賬號信息、交易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戶籍信息,相關退贓憑證,村委會證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獲利較少;年齡不大,家庭貧困,法律意識淡薄;到案后如實供述,真誠悔罪。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協助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褚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褚某的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對其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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