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7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10刑初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XX,戶籍在江某。2008年1月因犯持有假幣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9日,被告人杜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路口發現由冀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未上鎖的綠源牌*********型二輪電動自行車,杜某電話告知寇某后,由寇某將該電動自行車竊走。
2021年10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杜某至本市楊浦區XX路589號門口,竊得秦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依萊達牌*******型二輪電動自行車。
經價格認定,被竊的綠源牌*********型二輪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800元;被竊的依萊達牌*******型二輪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元。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杜某被民警抓獲,民警查獲并扣押涉案手機。案發后,上述兩輛被竊電動自行車均已被民警查扣并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秦某、冀某的陳述,證人寇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案發地點及被竊物品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乃疆車行出具的證明及相關車輛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杜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杜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杜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清。)
杜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查獲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