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0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10刑初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靈壽縣,XX,戶籍在江蘇省昆山市。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XX,戶籍在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起,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已判刑)為非法牟利,伙同被告人程某、徐某等人及辦理泰國商務簽證的中介王某2(另案處理),提供虛假的泰國公司商務邀請函、中國XX公司擔保材料等,并遞交上述虛假材料取得泰王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簽發的商務簽證(B簽證),先后組織多名中國公民非法出境。其中,被告人程某、徐某采用上述方式組織中國公民魏某非法出境。2021年4月9日,魏某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過程中被邊檢人員查獲。經查,其出境目的與簽證申請事由不符。
2021年5月20日和5月24日,被告人程某、徐某分別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魏某、王某1、王某2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泰王國簽證、邀請函、擔保材料等,轉賬記錄、簽證服務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XX檢查站出具的“抓獲經過”,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程某、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程某、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程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程某、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程某、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程某、徐某均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徐某等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程某、徐某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程某、徐某是從犯、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對國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退出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曉俊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