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貴州省貴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6月7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楊,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及其辯護人陳楊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邵某在其本市虹口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住處被查獲仿M9的氣動力手槍、仿M16的氣動力步槍、仿1911的氣動力手槍、仿格洛克17的氣動力手槍、仿USPCOMPACT的氣動力手槍各1把。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上述5把槍支均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槍口比動能均小于5焦耳每平方厘米,可以擊發并具有致傷力。
被告人邵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拍攝的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到案后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行為,確有悔罪表現,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槍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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