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1,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贛榆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暫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2014年7月因酒后駕車被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14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11月14日2時45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蘇FXXXXX的轎車,途經中環高架路,行駛至本市虹口區XX路進廣粵路西約100米處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當場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出其酒精含量為148mg/100mL,后其被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4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郭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查獲經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打印單》《案發經過》、調取的道路監控視頻截圖、《強制措施詳細信息》《違法詳細信息》,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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