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本院決定于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20年10月至案發,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然將本人名下2個賬戶名分別為上海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經查,上述銀行卡后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或者網絡賭博等犯罪,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
被告人秦某于2021年1月13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尤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調取的涉案銀行交易明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繳獲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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