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11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11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2019年3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8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姚某于2021年3月11日19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滬E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經(jīng)上海XX有限公司冠緯一路出小洋山港區(qū)經(jīng)南六路東約100米處時,被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民警查獲,后被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送檢姚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02mg/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姚某預繳了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朱某、任某、范某的證言、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打印單》等書證、調(diào)取的執(zhí)法視頻、《外集卡進出港區(qū)記錄單》《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本院審理期間主動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分別情節(jié)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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