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5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1刑初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女,1960年5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10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巫小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任某陸續借用親屬任某1、郭某、任某2、王某等人的醫保卡,以替病人本人配藥的借口至本市多家醫院配取持卡人并不服用的藥品“美多芭”,其后將所配的享受醫保基金補貼的“美多芭”藥品對外轉售牟利,以此多次騙取國家醫保基金計人民幣5,738.43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任某在本市住處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任某1、郭某、王某、任某2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醫保卡數據,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及被告人任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任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任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對起訴書亦不表異議,認為被告人任某自己及家屬均身患重大疾病,犯罪初衷是為了減輕經濟負擔,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從寬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鄭 瑩
劉澍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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