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1刑初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曹市,暫住地上海市黃浦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10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邵某借用朋友袁某的醫保卡,以為病人本人配藥的借口至本市多家醫院掛號配藥,其后將部分所配的享受醫保基金補貼的藥品對外轉售牟利,以此多次騙取國家醫保基金計人民幣7,226.55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邵某在本市住處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袁某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醫?〝祿,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工作情況及被告人邵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邵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從寬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鄭 瑩
劉澍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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