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1刑初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上海XX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本市長寧區,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5日因更換保證人由該局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黎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4日凌晨1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牌照為滬AXXXXX9的轎車經本市內環高架行駛至本市XX路隧道出高雄路100米處,被設卡執勤民警查獲,經口吹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0mg/100mL,后被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1mg/mL。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2個月15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邱純杰
書 記 員 陳奕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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