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1刑初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息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上海麗晟假日酒店員工,戶籍在河南省信陽市息縣,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0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黎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3日5時許,被告人尹某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豫SXXXXX的小型轎車,從黃浦區XX路XX號的豐收日酒店停車場駛出,并停在離該停車場出入口附近的河南南路進復興東路西約30米處,后在駕駛室中睡著。巡邏民警上前盤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05毫克/100毫升,后被帶至瑞金醫院盧灣分院抽取血樣。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尹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1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到案后,被告人尹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尹某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可宣告緩刑。
被告人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邱純杰
書 記 員 陳奕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