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97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滬0101刑初9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3,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暫住廣東省廣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審,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永,遼寧豪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10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3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張永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劉某3在明知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1張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6497)、1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712)、1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351)、1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783)、1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976)、1張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1880)、1張中國光大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3939)、1張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148)、1張交通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141)、手機卡等有償提供他人使用。
2021年5月28日至6月22日期間,杜某等人被電信網絡詐騙,其中詐騙款人民幣6萬余元系使用上述劉某3的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卡收取。
公安人員經偵查,于2021年9月13日至廣東省廣州市抓獲被告人劉某3。劉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3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3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銀行卡查詢材料,證人杜某、葉某、溫某、劉某1、李某、張某1、蘇某、劉某2、范某、張某2、宋某、趙某等人的證言、報案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及被告人劉某3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3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并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3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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