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12)
(2022)滬0117刑初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田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3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翟良柱、苑常茹,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襲警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本區XX鎮XX環路713號門口與其妻子張某發生爭執,張某報警后,民警即被害人蔡某與聯防隊員王軍勇等人處警至現場,田某某拒不配合指令,腳踢民警蔡某、聯防隊員王軍勇等人,造成蔡某腿部受傷。
嗣后,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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