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1-12)
(2022)滬0101刑初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廣東省深圳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在廣東省深圳市,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葉曉鵬,上海市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臧一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辯護人葉曉鵬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馮某向被害人陳某發送可代為購買湖南衛視跨年晚會看臺門票的微信信息,陳某信以為真,又介紹朋友被害人石某共同購買。而后,被告人馮某以需預先支付定金為由,騙取二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000元。當日下午、同年9月18日、19日,馮某先后以升級內場票、需支付全部購票款、升級粉絲區位置為由,又騙取二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0,000元。
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公安人員經偵查后至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XX鎮XX期XX棟XX單元XX室內將被告人馮某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馮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同年12月28日,馮某賠償被害人陳某、石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000元。
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馮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作案事實,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馮某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馮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馮某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卜熙文
書 記 員 章劉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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