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44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12)
(2021)滬0113刑初14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伍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雷池鄉東洲村豐義組030號。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妍,上海市滬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微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伍某在明知吳漢(另案處理)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村XX號XX室內,設置網絡賭博終端開設“百家樂”賭場,并招攬賭客徐某1、陳某、楊某2、王某、徐某2(均已行政處罰)等人進行賭博的情況下,仍出入該賭場并招攬賭客。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于2021年7月28日在XX街XX號XX室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伍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徐某1、陳某、徐某2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李某、徐某3、方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楊某1的證言及《房屋租賃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楊行派出所《工作情況》《抓獲工作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伍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結伙他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伍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伍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項群軍
審 判 員 楊 婷
人民陪審員 陸建芳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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