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51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1-12)
(2021)滬0106刑初15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扎斯公司”)廣州CKA戰團高級銷售經理,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新區新區,暫住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碧桂園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月14日、2021年12月31日被先后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甘玉英,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柳陰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及辯護人甘玉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間,擔任拉扎斯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地在本市靜安區,運營“餓了么”品牌相關業務)廣州CKA戰團高級銷售經理,負責開發和運營品牌商鋪、發放商鋪補貼等。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間,肖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幫助部分平臺商鋪獲取超額補貼,并收受相關商鋪經營人員吳某(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13,476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又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肖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吳某的供述筆錄,證人魏某、張某、劉某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轉賬記錄、商鋪補貼情況、營業執照、報案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相關支付寶交易電子數據等,代管款收據,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肖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龔 雯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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