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50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1-12)
(2021)滬0106刑初15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XX,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暫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月14日、2021年12月31日被先后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柳陰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章健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間,在經營廣A(東莞莊店)的過程中,為降低運營成本、提高訂單數量,進而謀取競爭優勢,先后給予時任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地在本市靜安區,運營“餓了么”品牌相關業務)廣州CKA戰團高級銷售經理的肖某好處費共計87,728.5元,并借此優先獲得了“餓了么”平臺給予的補貼。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吳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肖某的供述筆錄,證人魏某的證言筆錄,相關轉賬記錄、商鋪補貼情況、營業執照、報案書,關聯相關支付寶交易電子數據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龔 雯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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