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1)
(2022)滬0116刑初4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自報),男,,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系天津某某傳媒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2019年3月因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2019年9月18日解除社區矯正;2020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本人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共計四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利人民幣1,000元。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流入繆某、丁某等人的被騙錢款合計人民幣90余萬元,進賬流水合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田某經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田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簽字確認的手機截圖,證人繆某、丁某、劉某、張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涉案銀行賬戶信息、銀行卡交易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破經過、工作情況、相關刑事判決書、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戶籍資料,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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