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1)
(2022)滬0116刑初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男,2001年11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肄業,住湖北省天門市;2021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未刑訴〔202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馮小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21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龍某為牟利,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通過幫助他人轉賬或者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的方式將被害人黨某、廖某、杜某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予以轉移。
2、2021年7月,被告人龍某為牟利,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介紹并協助劉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均另案處理)將被害人俞某、賈某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予以轉移。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龍某經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黨某、廖某、杜某、俞某、賈某的證言,同案關系人劉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及相關QQ聊天記錄截圖,公安機關提供的被害人報案材料、轉賬記錄、立案材料、銀行交易流水、轉賬記錄、研判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龍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龍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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