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4刑初2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2-1-11)
(2022)滬0114刑初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戶籍地安徽省壽縣;2013年2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2021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1]19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29日23時26分許,被告人孔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蘇EXXXXX的小型轎車(逾期未檢驗)沿上海市嘉定區華翔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華翔路、金沙江西路路口北約300米處,遇執勤民警檢查,孔某未停車接受檢查,駕車沿金沙江西路繼續行駛至金沙江西路、華翔路路口西約50米處,被民警駕車截停。因現場孔某未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民警將其帶至嘉定區中心醫院抽取血液。經鑒定,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9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啄车桨负笕鐚嵐┦隽松鲜龇缸锸聦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以及其不配合檢查、具有前科等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孔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孔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令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在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姚布依
書 記 員 龔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