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5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2)
(2022)滬0104刑初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安徽省廣德市,住安徽省廣德市。2021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藝偉,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0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其本人實名注冊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7046)及U盾提供給他人用于收款轉賬。經查,上述銀行賬戶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
2021年5月11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江某主動至安徽省廣德市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認,在后續偵查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江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江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江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江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并預繳罰金保證金,希望能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證人周某等的證言、相關詐騙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退贓證明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應量刑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手機發還被告人。
江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萬 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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