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4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1)
(2022)滬0104刑初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火鍋店服務員,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2021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國宇,上海莫高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按照要求辦理了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245),一張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8245),并開通了網銀功能,后將上述兩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獲利人民幣400元(以下幣種相同)。經查,楊某出售的上述兩張銀行卡于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間收款總流水共計73萬余元,其中確定為電信詐騙犯罪案件資金為44萬余元。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楊某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YKK拉鏈廠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楊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楊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在案發時候剛成年,對于社會接觸不深,并不太了解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什么樣嚴重的后果;同時被告人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很好,提高了本案效率,希望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相關詐騙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應量刑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綜合考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具有的相應情節,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緩刑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楊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萬 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