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25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1-11)
(2021)滬0116刑初12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70年2月6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業,無業,戶籍地本市松江區,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及辯護人邵涵菁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薛某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楊某承包學校水管清潔及洗手液采購項目,后以工程保證金以及請客送禮、女兒買房需要借款等理由,從被害人楊某處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0.15萬元及數條中華香煙、年貨禮盒等物。
2、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薛某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錢某之女安排至學校擔任教師,以打點關系等理由收取被害人錢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
3、2021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薛某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周某之子安排至派出所擔任輔警,以打點關系等理由收取被害人周某錢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薛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其供述了詐騙被害人錢某以及周某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了全部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辨認筆錄,被害人錢某、周某、楊某的陳述、相關辨認筆錄及提供的視頻、轉賬記錄、手機截圖照片等,證人桂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偵破經過、抓獲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薛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齊 蘭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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