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10)
(2022)滬0117刑初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4年7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穎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8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閔行區XX鎮XX路XX號XX店內竊得襪子、內褲等商品。
2021年7月中旬某日、同年7月21日16時許、同年8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至本區XX鎮亞繁亞樂城某某超市實施盜竊。其中,第一次竊得蔬菜、肉類等商品;第二次竊得養生壺、血壓計及體溫計等商品;第三次竊得面膜、電動牙刷刷頭、蔬菜等商品。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賠償涉案永輝超市人民幣10,000元(以下幣種同),賠償涉案XX店688元,并取得永輝超市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彭某的證言,商品清單及盜竊物品價格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控視頻及監控截圖,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追繳物品清單,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清點記錄,物品照片,諒解書及購物清單,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后向XX店及某某超市進行賠償,并取得某某超市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的涉案商品,發還相應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陳 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