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45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1-10)
(2021)滬0118刑初14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大市場鞋服廣場二樓116號“臺灣紅蜻蜓”專柜銷售人員,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平果縣,暫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0月12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明知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形下,仍辦理自己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17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徽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四張銀行卡,開通網銀、U盾并綁定手機卡后一并交給他人使用。經核實,電信詐騙團伙使用上述中國農業銀行卡接受、轉移胡某、張某1等被騙現金人民幣37萬余元。其中,胡某系在上海市青浦區被電信網絡詐騙。
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至安徽省合肥市抓獲被告人李某,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預繳罰金人民幣7,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證人胡某、張某1、李某1、田某、沈某、敬某、母某、何某、李某2、吳某、黃某、朱某、王某、蔣某、任某、唐某、陳某、周某、張某2、梁某1、劉某、馬某、梁某2的證言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相關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汪愛珍
書 記 員 劉艷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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