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52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3刑初15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2001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蘇省新沂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徐州追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追夢公司”)新沂五部業務員,戶籍地江蘇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文凱、談健、王志堅(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追夢公司等公司。火烈鳥公司授意追夢公司業務員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鳥公司在“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開設的直播間內,并由火烈鳥公司的女主播與引流業務員進行對接后,女主播再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值并打賞。涉案打賞金額業務員從中獲利5-10%。經審計,被告人張某作為追夢公司新沂五部業務員,詐騙被害人共計44,280.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5月10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已退出人民幣四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等人的報案筆錄、自述材料及轉賬憑證,同案犯蘇某、姚某、李某1、焦某、力某、段某、李某2、高某、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話術單,業務員郭夢瑤、李娟、韓詩宇、唐玲香、周如月、曹迪、黃麗麗、鄒靖、王夢瑤、許梓玲、周志的供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及附件,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張樂樂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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