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527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3刑初15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綽號“瞎子”,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上海市寶山區(q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曾于2003年7月9日因尋釁滋事被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收容勞動教養(yǎng)一年,所外執(zhí)行;于2020年5月7日因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9月1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蘇省泗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江蘇省泗陽縣。曾于2017年1月25日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20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陳某、徐某伙同俞群芳(另處)為牟取非法利益,經事先預謀,在上海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現(xiàn)場版網絡百家樂賭場。由俞群芳租借場地交由陳某提供給賭場使用,同時,由陳某負責賭博用的電腦、電視等設備及客人的飲食、香煙等;由徐某負責提供賬號、登陸賬號、下注操盤、結算賭資、準備備用金、與上家結算返水等;由俞群芳招攬賭客。陳某獲得碼量返水的千分之十,徐某獲得碼量返水的千分之二。截至被查獲,涉案賬號參賭總碼量總計人民幣242,100元。
被告人陳某、徐某于2021年9月23日被抓獲,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徐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趙某、戴某、劉某1、劉某2、暴某、王某、高某、丁某、劉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出具的刑滿釋放證明書,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接受證據清單、檢查證、檢查筆錄、收繳物品清單、相關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公安機關提供的百家樂截圖,租賃合同,被告人陳某、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徐某相互結伙,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用于開設賭場的工具及賭資,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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