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52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3刑初15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2年2月2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1月2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普陀區,住上海市寶山區。2020年11月因賭博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小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某某,住上海市閔行區。2017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8年11月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吉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蔡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在本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招攬賭客以網絡百家樂形式參與賭博。8月下旬,蔡某介紹姜某(另案處理)至上址負責提供亞新平臺賬號、密碼及配資,姜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負責操盤。吉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姜某、蔡某五人共同參與碼量返水分成。同年9月7日17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在上址查獲以網絡百家樂形式賭博的周某、范某、陳某1、張某、王某、陳某2,并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24,785元及電腦主機、硬盤等。
被告人XXX于同日被抓獲,到案后對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沈某的陳述及《房屋租賃合同》,證人李某、方某、吳某、周某、范某、陳某1、張某、王某、陳某2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局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出具的《工作函》《詢問筆錄》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立案決定書》,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結伙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XXX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賭資及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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