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51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3刑初15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訴訟代表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10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在江西省,現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麗穎,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訴訟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期間,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虛開靈川縣A有限公司、靈川縣B有限公司、靈川縣C有限公司、靈川縣D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7份,稅款人民幣697,601.77元,均已申報抵扣。
另查明,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涉案稅款已于案發后補繳。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邱某的證言,國家稅務總局寶山區XX局出具的《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發票認證明細》、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稅收完稅證明、納稅申報表,相關賬戶流水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資金交易情況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況,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某,讓他人為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王某某均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王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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